(2013)杜民一初字第003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张红盼与李丹、秦学英、周金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盼,李丹,秦学英,周金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330-1号原告:张红盼,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赵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丹,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斌,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学英,女,1947年2月5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赵建亮,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金彪,男,1977年1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冯干,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负责人:郑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战越,该公司员工。原告张红盼与被告李丹、秦学英、周金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红盼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秦学英所有的皖F1**重型自卸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杜民一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秦学英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皖F1**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13)杜民一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秦学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秦学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秦学英所有的皖F1**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跃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戚欢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