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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郧民一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家龙、杨俊贤与杨俊贤、刘新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龙,杨俊贤,刘新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郧民一初字第00955号原告陈家龙,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告杨俊贤,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业主。被告刘新枝,系杨俊贤的妻子,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龙诉被告杨俊贤、刘新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龙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俊贤名下的位于郧县城关镇堰河村6组伍子溪1号943.70平方米私有房产(产权证号:郧县房产证城关镇字第200801**号)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案外人吴光明所有的鄂CISV**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家龙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确保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杨俊贤名下的位于郧县城关镇堰河村6组伍子溪1号943.70㎡私有房产(产权证号:郧县房产证城关镇字第200801**号)。二、扣押原告陈家龙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案外人吴光明所有的鄂CISV**号轿车一辆。上述财产查封、扣押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得有变卖、抵押等转移财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瑜审判员 刘天光审判员 燕学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卓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