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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070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文宏,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琪,上海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2900元。审 判 长  祝西安审 判 员  孙晓凤代理审判员  岳 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