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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辉与刘亚军、金东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亚军,金东,王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军。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东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上诉人刘亚军、金东女因与被上诉人王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甬宁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刘亚军、金东女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亚军、金东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3)甬宁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灵波审 判 员  朱亚君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陆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