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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商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黄铁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黄铁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1025号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沈业贵。委托代理人:陈璐。被告:黄铁成。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与被告黄铁成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申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起诉称:被告黄铁成系上海银行信用卡持卡人。2011年12月31日,被告所持之卡出现透支,截止至2012年9月,被告已欠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共计1203.85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黄铁成归还欠款1203.85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向被告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但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本院无法确认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真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申 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沂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