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良民一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雷贺荣与李达泳、李余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雷贺荣;李达泳;李余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良民一初字第346号 原告:雷贺荣,男,壮族,1982年2月8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告:李达泳,男,壮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告:李余诏,男,壮族,1988年8月4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贺荣与被告李达泳、李余诏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贺荣于2013年7月11日以已与被告李达泳、李余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贺荣因与被告李达泳、李余诏达成协议而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贺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贺荣负担。 审判员 黄婉莹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詹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