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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汪进步与被告舒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进发,舒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0737号原告:汪进发,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电信局职工,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曹芳,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韬,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汪进发与被告舒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进发委托代理人曹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进发诉称:2011年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向原告借款61000元,2013年1月被告还给原告10000元,2013年4月被告又还给原告10000元,现尚欠41000元,被告于2013年5月21日出具欠条一张。现原告索要余款41000元,被告拒付。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1000元及利息。被告舒韬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41000元的书面欠条一份。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41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其既不到庭应诉,亦不提供证据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41000元真实,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款的诉求,予以支持。虽然双方未约定利息,但原告可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舒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汪进发欠款410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舒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志宏审判员  钱 萍审判员  苏香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德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