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玉中、李春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玉中,李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系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玉中,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李春军,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玉中、李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玉中、李春军给付本金10000元及利息455.19元,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桂 生审判员 张 胜 录审判员 吴 少 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忠文(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