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与苏家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家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家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第十七工程处负责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2)淮民一初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家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11540.0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家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剑平审 判 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