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田素军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田素军,农民。被执行人翟飞,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清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翟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翟飞以其父翟福进名义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