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岗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陈彩娟与何欣茵、霍伟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保字第85-2号申请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委托代理人:覃某。被申请人:何某某。被申请人:霍某某。本院审理申请人陈某某诉被申请人何某某、霍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申请人陈某某驾驶自行车与被申请人何某某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为被申请人霍某某),申请人陈某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何某某驾驶的粤A**号小型轿车一辆(车主为被申请人霍某某),价值60000元,并提供了本人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存款60000元作为担保。现被申请人何某某、霍某某以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申请解除对粤A**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何某某、霍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何某某驾驶的粤A**号小型轿车一辆(车主为被申请人霍某某)的查封。二、解除对作为担保财产的申请人陈某某名下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60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刘志聪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铭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