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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申某、文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申某,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336号申请人杨某,男。被执行人申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文某,女。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申某、文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573号民事调解书,调处申某、文某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6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杨某自觉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人已领回622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5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敏彬审判员  赵 珊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呼醒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