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珠海禾捷康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禾捷康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32号原告珠海禾捷康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戴晓兵,总经理。被告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水珠海大道东南通花园B区。法定代表人郑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禾捷康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吉大支行和在广发银行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存款,冻结数额为100万元。对此,原告提供自己等额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珠海禾捷康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港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0万元;二、冻结被告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吉大支行的存款和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存款,冻结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冻结措施的期限为六个月,从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措施的效力在期限届满后自动消失;若需延长保全措施的期限,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明星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晓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