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叶桂芳与被执行人黄伟东、苏云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桂芳,黄伟东,苏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港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叶桂芳。被执行人黄伟东。被执行人苏云芳。申请执行人叶桂芳与被执行人黄伟东、苏云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2)防市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黄伟东、苏云芳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叶桂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3)港执字第148-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6月20日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营业部扣划黄伟东的银行存款3868元回本院账户。该案标的全部结清。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防市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家良审 判 员 张松昌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