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国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国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59号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树红,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李国岭,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国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