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67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