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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67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