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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仲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晓丽与西安瑞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丽,西安瑞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仲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丽。被执行人西安瑞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晓丽与被执行人西安瑞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雁劳仲案字(2012)7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瑞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案款6287.36元,执行费50元交至本院。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6287.36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雁劳仲案字(2012)72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