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神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神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吕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打工时认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1992年4月20日登记结婚,1996年生一子吕某。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直到2009年被告外出务工未归,且下落不明至今,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坚决要求离婚,儿子吕某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承担全部抚养教育费用。被告吕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1990年同厂上班认识并自由恋爱,1992年4月20日登记结婚,1996年5月23日生一子吕某(现为在校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8年原、被告及儿子前往云南经商,因经营不善于2009年3月份回到老家。之后被告独自外出务工,期间双方偶有电话联系,2009年底被告中断与家人联系至今,原告经多方找寻未果,期间吕某一直跟随母亲张某某生活,并由其尽了全部抚养教育义务。由于被告长期下落不明。原告遂于2013年3月6日起诉来院。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及证人吕某的证词等证据可证。本院认为:被告吕某某长期在外,不与妻儿联系,不尽家庭义务,且被告从2009年底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子吕某以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自愿承担其子的抚育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二、子吕某随原告张某某生活,并由其承担吕某的全部抚养教育费用。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诺娜代理审判员 卿 建人民陪审员 欧清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伊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