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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单宝庆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辽02刑更1275号罪犯单宝庆,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沙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单宝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16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8年8月1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单宝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单宝庆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单宝庆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宝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唐庆福审判员华云捷审判员徐凤新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