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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辖终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俞建勇与李雪、薛露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雪,薛露芬,俞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露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建勇。上诉人李雪、薛露芬为与被上诉人俞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商初字第859号就管辖异议所作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李雪、薛露芬的住所地、户籍地以及本案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并且借款合同约定由俞建勇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俞建勇的住所地也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俞建勇据以起诉的依据即由甲方李雪、乙方俞建勇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解决。”据此,就本案争议,李雪、俞建勇之间有协议管辖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管辖应依照该协议管辖约定确定。因该《个人借款合同》中载明了乙方俞建勇的住所为“杭州市拱北小区永宁坊11桐701室”,且俞建勇也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暂住证以及由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桥街道蚕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这些材料显示俞建勇的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拱北小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根据李雪、俞建勇的协议管辖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李雪、薛露芬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俞建勇的主张,其是基于薛露芬与李雪之间的夫妻关系而以薛露芬为李雪的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故原审裁定关于薛露芬未在《个人借款合同》上签字故而本案不适用协议管辖约定的认定不当,但其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迎华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冰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