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裘小强与陈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裘小强,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裘小强。被执行人陈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天商初字第02126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龙归还申请人裘小强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陈龙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周卫娟(身份证号:××)与陈龙系夫妻关系且周卫娟的银行存款系双方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周卫娟银行存款人民币95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万鹏执行员 徐 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 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