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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新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办事处蒲草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崇开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新民初字第2546号起诉人黄崇开。本院收到起诉人黄崇开起诉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办事处蒲草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蒲草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黄崇开与卢素清系夫妻关系,卢素清1998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6月25日高新法院作出(2013)高新民特第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卢素清为失踪人,并指定黄崇开为卢素清的财产代管人,卢素清系蒲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民,其所在的居民小组2012年8月13日被拆迁,土地被征用后卢素清的土地款和青苗费共计79800元。起诉人多次要求领取卢素清的土地款和青苗费,蒲草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卢素清失踪为由拒不支付。起诉人认为,农民的承包地是其生活的唯一来源,土地补偿款、青苗费等是农民转居民后生活的唯一保障,为维护卢素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办事处蒲草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属于卢素清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费7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办事处蒲草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因为国家的征收行为而获得的补偿费用应当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履行补偿费用的管理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集体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发放方案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规则,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黄崇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