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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贾升云犯诈骗罪、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233号罪犯贾升云,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以(2010)固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升云犯诈骗罪、交通肇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蚌刑终字第003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贾升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升云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升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升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