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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执字第003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玉芳与马永生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芳,马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363-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芳,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马永生,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张玉芳与马永生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马永生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2)琅民一初字第01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下余案款人民币39250元(利息自2012年8月29日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1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489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