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金积堂诉被告颜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积堂,颜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270号原告金积堂,男,生于1987年9月8日,汉族,租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外镇旭光村。委托代理人谢国胜,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颜勇,男,生于1973年8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龙正镇卓家村。本院受理原告金积堂诉被告颜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颜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事故发生地在岐山县,且他的住所地在四川省仁寿县龙正镇卓家村1组,他长期在外流动从事皮包零售业务,无经常居住地,故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而本院并非该案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该案侵权行为地在岐山县,故岐山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宝鸡市岐山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