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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佳恢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斌与白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佳恢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汉族。被执行人白能礼,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斌与白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佳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为:“一、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0日签订的《转让合同有效》有效;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给原告8850元及利息(从2009年11月21日起,继续按本金柒仟元,利息贰分计算。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85元)”。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斌于2009年12月2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09)佳执债字第288号债权凭证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斌于2013年7月1日再次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请求事项为:“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85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8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白能礼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8850元,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佳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发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宁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