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5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金冬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352号罪犯金冬,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黄姑监区服刑。2009年5月31日罪犯金冬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因重新犯罪,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01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金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撤销缓刑,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金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