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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3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后刚与被执行人李显刚、彭锦绣2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李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356-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彭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彭某返还申请执行人林某借款94000元,违约金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77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从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3年6月3日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59元,保全费1045元,执行费1448元,以上共计108422元。但被执行人李某、彭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彭某银行存款108422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彭某收入108422元;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某、彭某价值10842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蕾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驰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