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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2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184号原告贺某某,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建海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关系尚可,近年来,被告常年在外打工,所得收入不给家中接济,不照顾原告及家中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婚后感情较好,其近年来在外做保姆工作,对家中照顾较少,现愿意改正生活中的不足,坚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6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即长女贺2某某,次女贺3某某,现均已成年。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及被告在外打工,对家庭照顾较少等有时发生矛盾。原告贺某某于2012年5月以夫妻感情不和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2年5月以(2012)灞民初字第01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贺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2013年6月原告贺某某以上述诉称理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张某某承认其对原告生活照顾不周,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坚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53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相互关心和爱护。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缺少关心和爱护,致其夫妻产生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贺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被告张某某不同意离婚,且愿意改正生活中的不足之处;原告贺某某应珍惜夫妻间二十余年的感情,从有利于家庭和睦着想,不应坚持离婚,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被告张某某亦应多关心照顾原告的日常生活,促进夫妻关系得到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另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