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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占美斌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美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美斌。因本案于2013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3)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美斌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议庭,同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美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占美斌在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长木桥217路公交车站看见被害人高某一人行走,就尾随至下城区灵德里50号大门口,当被害人高某准备开门之际,被告人占美斌从高某身后捂住其嘴进行威吓,抢下高某手中正在照明的手机,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高某,并用胶带纸蒙住被害人眼、嘴,后将上述手机归还高某,抢走高某背包内的人民币415元,嗣后逃离现场。2013年3月7日2时许,被告人占美斌在东新路长木桥东侧公交车站被民警抓获。并扣押赃款人民币299元及透明胶带1卷。另查明,赃款人民币299元已发还被害人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占美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占美斌的供述,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抓获经过、接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伤势照片,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搜查笔录及照片、自述材料、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及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占美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追回部分赃款发还给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占美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犯罪工具透明胶带1卷,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占美斌继续退赔未追缴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骆 燕人民陪审员 葛 挺人民陪审员 赵招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海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