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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刘亚强与张常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强,田江朋,李新光,张常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强。申请执行人田江朋。申请执行��李新光。被执行人张常井。本院在执行刘亚强、田江朋、李新光与张常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资款3896元,执行标的总额为3896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3896元。申请人刘亚强、田江朋、李新光人均对张常井享有1298.6元债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7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星华代审判员 张颖萌审 判 员 张 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芦亚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