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蒲倩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1675号原告蒲倩,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尧庆,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行,住所地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陈曲,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倩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倩以放弃本案诉讼请求为由,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蒲倩全额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