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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一初字第7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周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一初字第746-1号原告:周某,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原告:陈某某,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海民保字第44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周某、陈某某名下的财产。因原告周某、陈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现二原告要求解封上述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桂E×××**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限额20万元)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陈某某名下的坐落北海市云南路棕榈泉花园E5幢房地产一栋[土地证号:北国用(2012)第B360**;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12)字第0184**;查封限额60万元]的查封;三、解除对原告周某名下的坐落合浦县党江西山大桥西侧27760.1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土地证号:合国用(2012)第8**的查封。审判员  陈培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