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关雄伟与戴保国、袁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雄伟,戴保国,袁小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212号原告:关雄伟。委托代理人:吴凯鹏。被告:戴保国。被告:袁小莲。原告关雄伟诉被告戴保国、袁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关雄伟的委托代理人吴凯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保国、袁小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不到庭。关雄伟起诉称:2011年11月3日,戴保国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关雄伟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即自2011年11月3日始至2011年12月2日止,逾期每日按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时上述借款由袁小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到期之后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债务、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借款到期后,戴保国、袁小莲未履行清偿责任。2013年10月9日,关雄伟曾向法院起诉要求戴保国归还借款及承担违约金,由袁小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法院按撤诉处理。关雄伟认为,双方之间保证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戴保国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及承担违约金,袁小莲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两被告拒不履行清偿义务,损害了关雄伟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1、戴保国归还关雄伟借款50000元。2、戴保国支付关雄伟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1年12月3日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支付日止,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其中至2013年9月16日止的违约金为21534.25元)。3、袁小莲对上述一、二两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戴保国承担,袁小莲负连带责任。为证明以上主张,关雄伟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借据及转账凭证各一份,证明2011年11月3日戴保国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关雄伟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即自2011年11月3日始至2011年12月2日止,逾期每日按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同时上述借款由袁小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到期之后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债务、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2、(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75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关雄伟曾就本案纠纷于2013年10月9日起诉请求戴保国归还借款及承担违约金,并要求袁小莲承担连带责任。后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戴保国、袁小莲未作答辩及举证。关雄伟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据的内容与关雄伟陈述的一致,本院在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戴保国、袁小莲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关雄伟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关雄伟与戴保国、袁小莲间的担保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戴保国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关雄伟承担履行还款义务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关雄伟主动调整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认可。袁小莲对本案借款提供了担保,未尽到保证义务,应当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戴保国、袁小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诉讼的抗辩权,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关雄伟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保国归还原告关雄伟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戴保国向原告关雄伟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本院判决生效确认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00%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袁小莲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88元,由被告戴保国负担,被告袁小莲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8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谈建明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