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董国华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蒋村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董国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蒋村街道办事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6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国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蒋村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韩斌。委托代理人:何君。再审申请人董国华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蒋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蒋村街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国华申请再审称:董国华最初起诉的是龙章社区居委会,但原审法院认定龙章社区居委会不存在,后董国华将被告改为蒋村街道办事处,审理期间,董国华又申请追加龙章社区居委会以及改名后的龙章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共同被告,但却被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而本案最终又以蒋村街道办事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董国华的诉讼请求。蒋村街道应当是适格主体,应承担返还保证金的义务。董国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蒋村街道应否承担还款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原龙章居委会与董国华签订了《西溪花园、蒋村花园多层公寓建设填筑土方和宕渣工程协议书》,约定了由区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实施西溪花园、蒋村花园启动建设几个区块的道路及场地的宕渣、土方填筑事宜。董国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系蒋村街道委托原龙章居委会签订,故根据合同相对性,蒋村街道并非合同的相对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董国华提供的收据中亦有原龙章居委会的印章,虽然在“乡代表”处有蒋村街道工作人员全洪法签名,但不足证明款项系蒋村街道收取。而根据查明的事实,该款项系原龙章村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收取。龙章社区居委会被撤销后,应由其承继单位履行该协议书中约定权利义务。现蒋村街道并非撤销龙章居委会的主管单位,亦非龙章居委会被撤销后的承继主体,不应承担本案还款责任,一、二审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至于新证据问题,董国华提供的蒋村乡人民政府与龙章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西溪花园、蒋村花园多层农居公寓建设填筑土方和宕渣工程协议书》在一审之前已经存在,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不予采纳。综上,董国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国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晓辉代理审判员 李良勇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