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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李国莲与郭孝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516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光,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咏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