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李国莲与郭孝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516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光,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咏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