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戴某某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戴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村民,系被告之妻。案由:侵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戴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文英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代理审判员 崔天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萌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