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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彭铁根、曾祥贵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铁根,彭顺和,王喜红,曾祥贵,彭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铁根,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暂住太原市迎泽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2年8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杨永红,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顺和,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暂住太原市迎泽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王红卫,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喜红,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暂住太原市迎泽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2013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祁睿屏,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祥贵,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暂住太原市迎泽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2年8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5月29日被逮捕。被告人彭凤林,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暂住太原市迎泽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2年8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5月29日被再次监视居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铁根、曾祥贵、彭凤林均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彭顺和、王喜红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铁根、彭顺和、王喜红、曾祥贵、彭凤林及辩护人杨永红、王红卫、祁睿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彭铁根以2780元从其老乡处购买了一套刻章设备,并伙同其妻被告人曾祥贵、其女王某(13岁)、被告人彭凤林、彭顺和、王喜红从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活动。2012年8月5日,被告人彭凤林以130元的价格联系到需要伪造“太原市迎泽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印章的业务,后联系被告人彭铁根以15元的价格伪造了上述印章,同年8月11日被告人彭凤林被抓获。后从被告人彭凤林位于东太堡村的租住房查获“太原师范学院体育专业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太原市迎泽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印章。从被告人彭铁根、曾祥贵位于迎泽区东太堡村北梁的租住房内查获联想台式电脑、扫描仪、科天KT40型号激光雕刻机各一台;伪造的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138枚;公章印模1000个;办证、刻章名片3000张;办证、刻章小广告1500个。2012年3月份,被告人彭顺和伙同其妻被告人王喜红以850元购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建立邮箱接收客户办证、刻章业务,并委托被告人彭铁根刻制假印章,后印制办假证广告进行散发,从事伪造、买卖印章、证件活动。2012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彭顺和、王喜红在本市东太堡北梁一出租房内被抓获,并当场查获二被告人电脑邮箱内大量刻假章、做假证信息、内容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章一枚、“山西省住宿业发票”一本、办证、刻章的小广告五十余张。经鉴定,从彭凤林处查获的“太原市迎泽区道路运输管理所”、“郭超的太原师范学院体育专业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均系伪造。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辨认、搜查笔录,物证,视听资料等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铁根、曾祥贵、彭凤林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顺和、王喜红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铁根、王喜红、曾祥贵、彭凤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彭顺和辩称:其没有刻制“山西省人民政府”的印章,只是做了宣传的小广告。被告人彭铁根的辩护人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三被告人所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三被告人在此之前一贯表现良好及家中有未成年人需要抚养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彭顺和的辩护人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前科;3、鉴于被告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喜红的辩护人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王喜红主观恶性比较小,认识不到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结果且刻制的印章并没有造成损害结果;3、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系初犯,请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彭铁根以2780元从其老乡处购买了一套刻章设备,并伙同其妻被告人曾祥贵、其女王某(13岁)、被告人彭凤林、彭顺和、王喜红从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活动。2012年8月5日,被告人彭凤林以130元的价格联系到需要伪造“太原市迎泽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印章的业务,后联系被告人彭铁根以15元的价格伪造了上述印章,同年8月11日被告人彭凤林被抓获。后从被告人彭凤林位于东太堡村的租住房查获“太原师范学院体育专业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太原市迎泽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印章。从被告人彭铁根、曾祥贵位于迎泽区东太堡村北梁的租住房内查获联想台式电脑、扫描仪、科天KT40型号激光雕刻机各一台;伪造的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138枚;公章印模1000个;办证、刻章名片3000张;办证、刻章小广告1500个。2012年3月份,被告人彭顺和伙同其妻被告人王喜红以850元购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建立邮箱接收客户办证、刻章业务,并委托被告人彭铁根刻制假印章,后印制办假证广告进行散发,从事伪造、买卖印章、证件活动。2012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彭顺和、王喜红在本市东太堡北梁一出租房内被抓获,并当场查获二被告人电脑邮箱内大量刻假章、做假证信息、购买的内容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章一枚准备出售、“山西省住宿业发票”一本、办证、刻章的小广告五十余张。经鉴定,从彭凤林处查获的“太原市迎泽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太原师范学院体育专业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印章均系伪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五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2、抓获经过,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郝庄责任区刑警队分别于2012年8月11日、2012年8月26日将五被告人抓获。3、被告人彭铁根的供述及交待材料:2011年11月份,我从湖南双丰县老家来打工,经一个老乡介绍买了一套刻章的设备,想通过伪造公章挣钱。由于技术不熟练,我回老家双峰县学习了半个多月而后又来到太原继续联系的伪造印章。在今年过年之后,我刻章大概有二百多个,今年五月份,我老婆曾祥贵来太原帮我将刻好的章送出去给客户。我购买一个印模需要1元,刻好后每个章卖15元。4、被告人彭顺和的供述及交待材料:2011年8月,我和我妻子王喜红来到太原给一个办证、刻章的老乡打工挣钱,我给他发了三个月的小广告,2012年3月份,我购买了一台电脑联系客户,我老婆负责电话联系客户并接活然后告诉我,我再给我老乡一个姓“彭”的打电话,刻好之后我老婆去拿章。到现在为止,我和我老婆一共联系了做假证、假章一百多枚。5、被告人王喜红的供述及交待材料:2011年8月,我和我老公彭顺和来到太原准备打工,在街上发小广告,2012年2月份,我在东太堡村碰见一个老乡,她告诉我说如果有人要刻章的话,找她就可以。过了几天,有人联系要求刻章,我就联系老乡,刻好后我去拿的章给了客户。我老公负责发小广告,小广告上印有我的电话,客户需要办证、刻章就给我打电话,我老公有时也联系办证、刻章的业务。6、被告人曾祥贵的供述及交待材料:2011年11月份,我来到太原,和我老公彭铁根一起住在东太堡村,我听我老公说他买了一台刻假章的设备不会使用,慢慢的学会之后就自己刻章,接活。我的电话我的老乡们都知道,他们接上刻假章的活就给我打电话,然后将图样拿给我,我老公刻好章后我就再拿给客户。7、被告人彭凤林的供述及交待材料:2012年7月24日我从老家来太原,在东太堡村租了一间房子,碰到了一个刻假章的老乡。2012年8月左右,我接到一个电话说要刻假章,之后就给彭铁根打电话让他刻假章,下午章刻好后是一个小姑娘给我送过来的,我给了她15元她就走了。2012年8月4日一个男子给我打电话说毕业证丢了,要做一个假的,我就联系给他做假毕业证,但是客户没有来拿走。8、五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9、证人王某的证言:2012年7月到8月,我来到太原市东太堡村找我父母,就帮他们干点活,在太原的这几天我就帮妈妈(本案被告人曾祥贵)送一些我爸爸(本案被告人彭铁根)刻好的假印章。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伪造的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一百三十八枚、计算机二台、扫描仪一台、雕刻机一台、公章红色印模一千个、名片三千张、小广告一千五百个、发票一本、印章“山西省人民政府”“太原市迎泽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各一枚、毕业证一本。11、物证照片、视频资料、印章印样说明,均证实本案五被告人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12、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郝庄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叙永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均载明五被告人在此之前一贯表现良好及家中有未成年人需要抚养。13、户籍材料,证实本案五被告人的基本情况。14、鉴定结论书,经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对收缴的疑似伪造“太原市迎泽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印章进行鉴定,此印章系伪造。15、太原市迎泽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所出具的书面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铁根伙同被告人曾祥贵、彭凤林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此项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彭顺和辩称自己只是发小广告,并未伪造印章的辩解意见,经查,各被告人的供述均能证实被告人彭顺和虽未直接参与制造假章,但其伙同其妻子王喜红通过网络联系做假章、假证的客户,将客户资料传给他人制作假章、假证,而后进行买卖,其行为符合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关于被告人彭铁根、彭顺和、王喜红的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家庭生活困难,家中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彭铁根、王喜红、曾祥贵、彭凤林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凤林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铁根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2013年8月11日止。)二、被告人彭顺和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3年8月26日止。)三、被告人王喜红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3年5月26日止。)四、被告人曾祥贵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五、被告人彭凤林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扣押在案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芝 涛人民陪审员  赵 颖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