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行非审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肖某某、熊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肖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无行非审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魏宝中,该会主任。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熊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人肖某某、熊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3)130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130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3)130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审 判 长 季爱华审 判 员 王烈霞代理审判员 陈振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颜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