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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姬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智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某某及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姬某某诉称,原、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关系尚可,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被告行为粗暴,对家庭生活缺少宽容,尤其容不下继女,双方常为此争吵,均对现存婚姻产生离意,婚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3、原告子女为原告自行抚养,4、被告归还原告个人资金6000元整。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的一切被告均可以接受,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原告带一女儿李某某与被告共同生活,2012年10月1日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至今,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均系再婚,更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婚后双方偶因生活琐事发生打闹,但夫妻感情尚未发展到破裂的程度,且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姬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智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权田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