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桐分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燕建军与顾建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建军,顾建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分商初字第192号原告:燕建军。被告:顾建荣。原告燕建军与被告顾建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诗艺适用简易程序,于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燕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建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燕建军起诉称:被告于2011年承包工程时,由原告提供挖机操作,约定160元/小时。双方于2010年10月5日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承揽款18500元。因被告一直拖欠不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承揽款18500元。被告顾建荣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承揽款185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燕建军提供的欠条认证如下:该欠条为原始书证,其内容完整、意思明确,符合证据三性,其内容可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承揽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建荣应支付原告燕建军挖机承揽款1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被告顾建荣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缪诗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钱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