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68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臧×1与臧×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1,臧×2,臧×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861号原告臧×1,男,1948年5月22日出生。被告臧×2,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被告臧×3,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臧×1与被告臧×2、臧×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臧×1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1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晓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雨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