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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68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臧×1与臧×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1,臧×2,臧×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861号原告臧×1,男,1948年5月22日出生。被告臧×2,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被告臧×3,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臧×1与被告臧×2、臧×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臧×1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1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晓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雨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