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豪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艾玲玲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豪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艾玲玲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豪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同富裕工业园第三功能区豪恩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192314337。法定代表人:陈清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根,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玲玲,女,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文道军,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豪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艾玲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豪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豪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豪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84元(上诉人深圳市豪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收取人民币694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豪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6942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市豪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 艳 玲审判员 何 溯审判员 王 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芳原(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