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民受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永康市振泰工具有限公司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康市振泰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受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永康市振泰工具有限公司。上诉人永康市振泰工具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民受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永康市振泰工具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提起的诉讼系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合同是否有效同行政部门是否批准是两码事。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上诉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康市振泰工具有限公司提起的系确认法人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效力的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民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