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康正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46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正林,男,汉族。2013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正林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正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康正林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岸小区南区被害人李某家里借宿,盗窃被害人惠普牌6560B型银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4482元),美的牌MC-EP201型电磁炉一个(价值人民币275元)。破案后赃物电磁炉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笔记本电脑未追回。案发后,被告人康正林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正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丁某的证言,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长风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太原市万柏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学历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康正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正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康正林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正林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正林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爱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慧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