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0129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杜某甲。原告胡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陈海波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杜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0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杜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杜某丙。我与被告于1994年分别外出务工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婚姻已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杜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被告若坚持离婚,则要给我经济补偿10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0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杜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杜某丙。1991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于1994年外出务工至今,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今后夫妻双方相互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尊重,把握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与方法,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杜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帐号:17×××00XXXX。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