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磨民初字第0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顾来圣与沈世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来圣,沈世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621号原告顾来圣。被告沈世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来圣与被告沈世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顾来圣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XXX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昌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