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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实业发展总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实业发展总公司,惠州市惠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夏**,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惠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实业发展总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实业发展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实业发展总公司负担5400元,因撤诉退回原告540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斌生审判员  李海仁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