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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桥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732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史某某,女,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耀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