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732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史某某,女,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耀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