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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牛俊强与王新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俊强,王新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598号申请执行人牛俊强。被执行人王新存。牛俊强诉王新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郑民四终字第1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新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牛俊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新存配偶张留平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王新存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伟 微信公众号“”